为全面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织牢困难群众救助保障网,不断增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孤儿等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新民发〔2021〕23号)、《关于提高全区特困人员和孤儿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新民发〔2021〕24号)、塔城地区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提高塔城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孤儿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塔地民字〔2021〕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提高托里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和孤儿生活保障标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此次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和孤儿生活保障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和孤儿生活保障标准,体现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孤儿的关心关爱。民政局、财政局、各乡(镇)要按通知要求确定并公布城乡低保标准、城乡特困人员和孤儿生活保障标准。要加强救助对象的精准认定识别,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动态管理。要统筹用好自治区和我县困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于2021年3月底前兑现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