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希望之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终止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我局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按规定程序为其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为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保证用户善后等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我局在正式注销企业许可证之前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自公示之日起至2020年9月1日止。

对注销沈阳希望之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省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按下述地址向我局反映相关情况,并提供详细凭证和联系方式,以便我局调查处理。

在公示期内,未收到用户异议的,我局将依法注销其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