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贵州国资委发文:所举借债务是企业债务,政府不承担偿债责任!
据贵州省国资委官网,贵州省国资委近日印发《贵州省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新要求,加强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进一步强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监管职责及国有企业主体责任,加强企业融资事项管理,规范贵州省国有企业融资行为,防范融资风险,省国资委根据有关工作要求起草出台了《贵州省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指出,企业要结合自身经营状况、项目建设周期、当期金融政策环境等因素确定融资方案,其中:
1、非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股东会)批准,融资成本不得超过8%。
2、不得举借没有偿债资金来源的债务。
3、非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股东会)批准,不得举借期限低于三年的债务用于长期项目建设。
4、严禁以任何形式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举借债务,或以任何形式产生以政府财政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增加政府隐性负债的融资行为。在举债融资时需主动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所举借债务是企业债务,政府不承担偿债责任。
《贵州省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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