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金管会)为持续推广微型保险,发挥微型保险填补政府社会保险或社会救助机制不足保障缺口之目的,已于今(19)日发布修正“保险业办理微型保险应注意事项”(下称“应注意事项”)第2点规定,并自即日生效。
“应注意事项”本次修正重点在于放宽微型保险承保民众范围至领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贴之高龄者及其家庭成员。依卫生福利部统计,截至109年11月底,领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贴之人数约17.1万人,为使上开经济情况非属宽裕之高龄者与其家庭成员,亦可借由微型保险获得基本保险保障,爰将“符合老人福利法规定领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贴之老人或其家庭成员”纳入微型保险承保身份者范围。
金管会表示,微型保险推动目的在于使经济弱势或特定身份族群每年能以负担得起的保费,享有基本保险保障,并鼓励保险业者善尽社会责任,让社会上各阶层皆能享有保险所提供之保障,进而达成“普惠金融”之政策目标。本次修正“应注意事项”,增加领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贴之高龄者及其家庭成员为承保对象,除可扩大微型保险保护伞范围外,并可强化微型保险对于高龄者之保险保障。
检附“保险业办理微型保险业务应注意事项”第2点修正对照表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