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跨国移交受刑人法”规定,我国积极与各国洽签移交受刑人条约或协议,其中依据“驻德国台北代表处与德国在台协会关于移交受刑人及合作执行刑罚协议”,迄今已将在台服刑之7名德籍受刑人全数移交返回德国服刑。

依照我国与英国完成签署之“大不列颠暨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主管机关与台湾司法主管机关间移交受刑人协议”,迄今完成移交1名英籍受刑人返回英国服刑。

依照我国与丹麦完成签署之“驻丹麦代表处与丹麦商务办事处移交受刑人协议”,迄今完成移交1名丹麦籍受刑人返回丹麦服刑。

依照我国与波兰完成签署之“驻波兰代表处与波兰台北办事处刑事司法合作协定”,迄今完成移交1名波兰籍受刑人返回波兰服刑。

基于人道考量,法务部依“跨国移交受刑法人”及“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规定,自100年1月间起迄今,已接返在大陆地区受刑之国人11人回台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