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黄埔关区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3号)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关区实际情况,现就本关区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布局规划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本布局规划适用于黄埔海关关区范围内,即东莞市和广州市黄埔区、增城区等行政区域。本布局规划适用的保税仓库包括公用型保税仓库和自用型保税仓库;适用的出口监管仓库包括出口配送型出口监管仓库和国内结转型出口监管仓库。
(一)因地制宜、宏观控制。结合关区所辖“一市两区”及东莞“加工贸易之都”实际,吻合地方政府总体发展战略、现代物流发展规划。主要是根据市场自有的供需规律,从长远和眼前的利益、局部和整体利益等全方位考虑规划问题。
(二)规划先行、适度超前。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适应经济发展需要,既要考虑当前的需要和可能,也要考虑未来发展的总体要求。要从国家宏观层面上布局规划,坚持区域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做到布局合理,适度超前,有效整合、利用现有物流设施及资源,防止重复建设和浪费资源。
(三)梯次设计、合理布局。两仓与海关特殊区域互为补充,共同为经济发展服务。在关区保税物流发展规划下,区分功能定位,梯次设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和两仓,专用型和普通型之间的合理布局,有利于实现错位布局,互补设计,良性配套发展的态势。
(四)有序推进,便利监管。合理制定远期规划和近期规划,根据各个时期的实际需求和轻重缓急,支持在专业市场集中、实际需求迫切、建设条件成熟的地区以及技术先进的大型生产企业设立两仓,突出重点,分步有序推进,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和跨越式发展。
(一)自用型保税仓库。对自用型保税仓库的设立,以自用合理为原则,应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总署令第105号)所规定的条件。
(二)战略资源专用型保税仓库。资源专用型保税仓库是指专门存储关系国计民生的进口战略资源商品的保税仓库,主要包括原油、成品油、植物油等液体化工品保税储罐和矿石保税堆场。国家战略性资源储备保税仓库不受本布局规划设置条件限制。
1.对于已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区域或中心)的关区,以及已有设立区域或中心意向的关区,若区域或中心内仓库已经相对饱和无法满足物流发展需要的可增设两仓;或者实现与区域或中心内仓库功能互补,错位发展的可增设两仓。
(1)从有利于实施国家和地方外向型经济发展战略规划的角度,支持国家发展战略规划的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工业园区建设两仓。
(2)对区域交通便利或港口、陆路口岸、大型加工制造企业密集、形成产业集群规模的地方,可以适度增加审批数量,实现优势互补;
(3)优先发展守法经营、管理规范、仓库规模较大的现代物流企业,鼓励企业相对集聚发展保税物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