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妇女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力量。妇女发展是人类发展的一部分,妇女发展水平是衡量社会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充分展示女性职工蓬勃向上创新进取自信乐观的精神面貌,充分发挥妇女干部职工“立足发展 岗位建功”的积极作用,塑造慧雅坚韧的女性形象,护理部巾帼文明岗根据《浙江省“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规范,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