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二○一六年十一月,前立法会议员梁国雄因不满发展局未能提供横洲公屋发展项目的相关关键文件,而抢走了当时的发展局副局长马绍祥桌上的文件。麦美娟将梁赶离会议室,会议一度暂停。梁其后被控违反《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的第17(c)条藐视罪,并于原审被裁定无罪。但律政司上诉得直后,案件被发还重审,梁便再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申请,结果今年九月被驳回。案件上周发还至裁判法院提讯,梁表明不认罪。

特权条例的框架和内容源于《基本法》。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七条,立法会议员在会议上发表的言论不会受法律追究;而第七十八条则列明议员出席会议时和赴会途中不会被拘捕。条例将立法会及其议员的权力及特权编纂为成文法则,使议员能履行职能,并维护立法机关的尊严。

根据特权条例, 议员的特权包括在会议程序中享有言论及辩论自由(第3条);议员在立法会或委员会席前发表言论,或在提交立法会或委员会的报告书中发表的言论,可获豁免法律程序(第4条);和在出席会议时,议员可免因刑事罪行而遭逮捕(第5条)等等。就议员的权力而言,他们可命令证人列席作证或出示文件(第9条)和讯问经宣誓的证人(第11条)。

特权条例亦有就议员在会议程序中的相关事项订定罪行,包括不服从命令到立法会或委员会列席(第17(a)条),和在讯问过程中拒绝回答问题(第17(b)条)。另外,任何人如在会议时引起或参加任何扰乱,致令会议程序中断或相当可能中断,亦属犯罪(第17(c)条),这也是梁被控的控罪。该案件排期至明年一月开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