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 申请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1.2.2 申请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混凝土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法律经营。
1.2.3 申请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混凝土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资质:(1)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工程设计甲级、或同时具备市政行业(道路工程)甲级专业资质和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乙级或以上专业资质;(2)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同时具备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工程测量乙级)或以上资质。
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广东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混凝土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混凝土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0〕38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0〕298号)执行。
1.2.4 申请人及项目负责人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建立诚信档案,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须是本企业诚信档案中的在册人员。
1.2.5 申请人委派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路桥或道路专业(含相近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资格,或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的工程师资格。
1.2.6 申请人没有处于被本地建设行政主混凝土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处罚期内;
1.2.7 投标申请人业绩要求(需要/■不需要):
1.2.8 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需要/■不需要):
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联合体应当在投标登记前组成,应以 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工程设计甲级、或同时具备市政行业(道路工程)甲级专业资质和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乙级或以上专业资质 为牵头人,并签订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如不同时具备设计专业资质,也允许组成联合体,并以道路工程甲级专业资质单位为牵头人,并签订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各方(包括主办方及联合体成员)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拟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应为牵头人正式员工。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应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明确约定由主办方负责签订相关合同等。投标登记截止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要求:1.2.4 申请人及项目负责人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建立诚信档案,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须是本企业诚信档案中的在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