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保险费表所载的保险费及条件,包括保障民事责任的自愿投保的保险金额所定的保险费及条件,按表B、表C、表D及表E的规定适用于所有自二零一一年六月一日起新订立或续期的保险。
一、属下列情况,保险人可适用相应的加保费:
a)汽车民事责任强制保险:
——车龄满八年但少于十年的车辆,加保费最高限额为30%;
——车龄满十年的车辆,加保费最低限额为50%,最高限额为100%;
b)汽车民事责任自愿保险:
——车龄满八年但少于十年的车辆,加保费最低限额为15%,最高限额为25%;
——车龄满十年的车辆,加保费最低限额为25%,最高限额为50%;
c)被保险人或惯常驾驶员的年龄及取得驾驶执照的年数:
——如被保险人或惯常驾驶员未满二十五岁,加保费最高限额为20%;
——如被保险人或惯常驾驶员取得驾驶执照不足两年,加保费最高限额为20%。
二、上款c项规定的加保费与该款前两项规定的加保费同时适用。
一、按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而订立的合同,其保险费在合同订立后第一次到期时,适用10%的扣除。
二、对没有保险中介人参与的合同,可给予不超过10%的扣除。”
一、属风险III及风险IV一切保障范围内的收费不受限制。
二、保险人应于每年十月向澳门金融管理局送交拟于下一年度对上款所指风险适用的收费表。”
——具备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轻型摩托车及农业牵引车 30000000.00 750000.00
——属的士的轻型机动车辆及属不论配备驾驶员与否的出租车的轻型机动车辆 30000000.00 3000000.00
每名乘客的保险金额为200000.00,而总保险金额则为200000.00乘以车辆载客量。
表B
表C
表D
(分类为“特别类别”车辆之风险保险费表)
b)承保以集体货运车辆运载的货物的保险费不受限制,其按保险人的标准厘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