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0年4月29日(越南财政部网站2010.4.29) ;文号 : 306商情本文:越南财政部为执行东协会员国及印度于(2009)年8月13日,及10月24日在泰国签署东盟印度货品贸易协定(AIFTA),已于本(2010)年4月16日发布第58/2010/TT-BCT号公告,有关自2010年至2012年期间内(2010年适用期为自该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止),适用ATIGA的进口货品项目及特别优惠关税率清单,并规定自本(2010)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中适用AIFTA特别优惠关税率的货品之条件为:一、 属前列第58/2010号公告清单的项目;二、 须从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及印度直接起运进口至越南(越南财政部将继续增列其他国别名单);三、 符合东盟-印度原产地规定,且须依越南工商部规定具备之东盟-印度(简称为AI式)的原产地证明书。前列进口货品项目及特别优惠关税率清单共446页,我商可在越南财政部www.mof.gov.vn网站下载货品项目及税率,俾便参考及运用。另越南为执行东盟与印度签署AIFTA之规定,将在越南现行进口关税率表9222项税号货品中,减让及删除7640项货品税率,其中有2200项货品的特别优惠关税率,低于现行最惠国货品关税率(MFN),主要为塑胶、纸、瓦楞纸、棉、纱、布料、衣服、成衣副料、纺品、石材制品、石膏、钢铁制品、机器设备、电机及电力设备、运输工具及儿童现具。对于进口属前列MFN税率,而低于AIFT税率的货品,允准厂商适用MFN优惠关税率,并不须出示AI式原产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