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委会于92年9月15日,依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10条第3项及渔业法第54条第5款规定公告“台湾地区渔船船主境外雇用及接驳暂置大陆地区渔船船员许可及管理办法”,办理大陆地区渔船船员境外雇用与管理。大陆渔工进港后之安置,依第29条、39条规定,载有大陆船员之渔船进出限于设有暂置场所之渔港,渔船进入境内水域后,应直接至查验渔港,向当地海岸巡防机关报验检查后,将大陆船员暂置于暂置场所(指岸置处所及暂置区域)。

目前高雄市籍渔船(筏)约3534艘,除舢舨或渔筏、经营专营或兼营娱乐渔业渔船、经营区划、定置渔业权渔业或海上养殖渔业之渔船、接驳渔船、活鱼运搬船及未满10总吨渔船依法不得雇用大陆船员外,余未满100总吨之近海作业渔船雇用大陆船员人数总数约250人,而100总吨以上之远洋作业渔船雇用大陆船员人数每年随船进入高雄港约2000余人。

因应远洋鱿钓渔船每年2次季节性(6月至8月及10月至12月)返台整补,衍生大批大陆船员随船进港安置问题 ,高雄区渔会在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渔业署专案同意及经费补助下,将位于前镇渔港鱼市场旧办公厅进行整修,供该等船员上岸安置用。囿于近海渔船作业早出晚归(晚出早归)型态,高雄、小港区渔会应渔民需求,申请旗津、上竹里及小港临海新村等三处渔港设置暂置码头区。98年12月23日本府公告“高雄市临海新村渔港划设大陆船员暂置码头区域范围及可停泊渔船艘数为19艘,可安置大陆船员上限为90人。”;99年2月26日公告“高雄市上竹里渔港划设大陆船员暂置码头区域范围及可停泊渔船艘数为24艘,可安置大陆船员上限为48人”;99年12月9日公告“高雄市旗津渔港划设大陆船员暂置码头区域范围及可停泊渔船艘数为19艘,可安置大陆船员上限为90人”。另兴达渔港部分系于95年12月12日公告“兴达渔港划设大陆船员暂置码头区域范围及可停泊渔船艘数为18艘,可安置大陆船员上限为9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