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内容: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因此即使该路口不设置礼让行人抓拍,车辆也应礼让行人。《人行横道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监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对机动车违反人行横道让行规定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解释:“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车身任何部位没有进入人行横道区域,遇已进入人行横道且未闯红灯的行人即将通过机动车前方时,未停车让行的行为”。网民在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按照以上规定礼让行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通用技术条件》中对行人的定义不包括骑行电动车、自行车通过人行横道的。 《人行横道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监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对电子监控设备的安装和运行条件进行了规定,并没有要求必须配套设置行人红绿灯。 感谢您的来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