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助对象为户籍设置于云林县(以下简称本县)或实际居住本县超过六个月无户(国)籍之未满十八岁之儿童及少年,且未接受政府公费收容安置或未领有政府提供其他生活补助,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ㄧ,经云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社工人员或本府委托单位之社工人员访视评估,并符合资产规定者:
(一)父母一方或监护人失业、经判刑确定入狱、罹患重大伤病、精神疾病或药酒瘾戒治,致生活陷于困境。
(二)父母离婚或一方死亡、失踪,他方无力维持家庭生活。
(三)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于困境。
(四)父母双亡或儿童及少年遭遗弃,其亲属愿代为抚养,而无经济能力。
(五)未满十八岁未婚怀孕或有未满十八岁之非婚生子女,经评估有经济困难。 (六)其他经访视评估确有生活困难,须予经济扶助。
前项之申请,应于生活陷于困境、无力维持家庭生活、无经济能力或有经济困难等事实发生后六个月内为之。
申请人备齐相关证明文件至户籍所在之村里办公室提出申请。 符合资格者,每人每月补助新台币3000元,扶助期间以6个月为原则,必要时,经访视调查可延长,最多补助12个月,除给予经济扶助外,另由社工员持续访视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