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利美元非投资等级债券基金-B类型(人民币避险)

原则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届满三个月(含)后,整体资产组合之加权平均存续期间 应在一年以上(含)。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个月后,投资于外国有价证券之总金额不 得低于本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六十(含),投资于高收益债券之总金额不得低于 本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六十(含),且投资于以美元计价债券总金额应达本基金 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六十以上(含)。本基金原持有之债券,日后若因信用评等调 升,致使该债券不符合本项第(二)款“高收益债券”定义时,则该债券不得计入前 述“高收益债券”百分之六十(60%)之范围,且经理公司应于三个月内采取适当 处置,以符合前述投资比例限制;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之国家主权评等未达下述所 列信用评等机构评定等级者,投资该国或地区之政府债券及其他债券总金额,不得 超过本基金净资产价值之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