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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权利法 我签了~你呢?

为尊重病人医疗自主、保障其善终权益,促进医病关系和谐,特制定“病人自主权利法”。自108年1月6日正式施行,透过预立医疗照护咨商,民众可立下书面的“预立医疗决定”,表达自己在5款特定临床条件时,选择接受或拒绝“维持生命治疗”以及“人工营养及流体喂养”的意愿。 1. 末期病人。 2. 处于不可逆转之昏迷状况。 3. 永久植物人状态。 4. 极重度失智。 5. 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病人疾病状况或痛苦难以忍受、疾病无法治愈且依当时医疗水准无其他合适解决方法之情形。 第五种临床状况的疾病或健康状况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疾病状况或痛苦难以忍受; (2)疾病无法治愈; (3)依当时医疗水准无其他合适解决方法; (4)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