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医疗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山东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经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我局研究起草了《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12月7日前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各市医疗保障局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山东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经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决定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全省执行(见附件1)。暂由医疗机构制定试行价格,试行期2年。试行期满,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由医疗保障部门制定正式价格;未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修订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2),可另收费一次性医用耗材(见附件3)。各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及时做好政策衔接。

三、公立医疗机构要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合理使用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要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