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安定器内藏式萤光灯泡节能标章能源效率基准,98年8月3日公告,即日起实施(112年1月18公告废止,112年9月1日生效)
安定器内藏式萤光灯泡节能标章能源效率基准与标示方法,94年10月21日公告,即日起实施(98年8月3日停止适用)
一、安定器内藏式萤光灯泡申请节能标章认证,其适用范围、能源效率试验条件与测试方法及能源效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本项产品为符合中华民国国家标准CNS 14125规范之安定器内藏式萤光灯泡。
1.安定器内藏式萤光灯泡能源效率标示值及实测值不得小于下列基准值:
二、前点节能标章能源效率之标示,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标章使用者之名称及住址需清楚记载于产品或包装上。
(二)标章使用者若为代理商,其制造者之名称及地址需一并记载于产品或包装上。
(三)产品型录上应标示产品之发光效率(lm/W)。
(四)产品发光效率(lm/W)、演色性及光束维持率之实测值计算至小数点后第一位数,小数点后第二位数即四舍五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