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技术规范的法律效力和实际应用,业界和法律界一致存在极大的争议。一个法制社会的基本原则是“法无禁止皆可为”,而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基本的共识是技术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俗称“强条”)必须严格执行,而技术规范中的其它部分是否必须遵守,不同人有不同理解,但大多数技术人员均按照执行,导致机械地应用技术规范,给行业创新和发展形成阻力。国家也认识到了这点,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 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 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 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 “技术法规”体系。目前已发布行业通用规范29部,目录如下(另有发布3部《统一标准》,但为部分强制执行),作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以期改变这种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