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法规系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后法规修正之历次完整旧条文。
一、育乐设施区面积逾一百公顷或每年游客人数逾三十万人次者:每人新台币一百五十元至三百元。
二、育乐设施区面积逾三十公顷未达一百公顷或每年游客人数逾十万人次未达三十万人次者:每人新台币一百元至二百元。
三、育乐设施区面积三十公顷以下或每年游客人数十万人次以下者:每人新台币五十元至一百五十元。
一、停车场:大型车每辆新台币六十元至一百元、小型车每辆新台币三十元至一百元、机车每辆新台币十元至二十元。
二、机械游乐设施:每人次新台币一百元至三百元。
三、住宿设施:收费基准如附表。
符合下列要件之游客进入森林游乐区,得免收或减收环境美化清洁维护费:
四、身心障碍者及其监护人或必要之陪伴者一人。
森林游乐区之环境美化清洁维护费及游乐设施使用费收费价格,由管理经营者依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订定,并报中央主管机关备查;调整时,亦同。
森林游乐区之管理经营者应将森林游乐区环境美化清洁维护费及游乐设施使用费之收费价格揭示于网站、营业处所、收费处及其他明显处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