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以后毕业者,申请检定应检具二百五十小时以上运动防护实习时数证明。
实习单位:
政府机关(构)、学校、企业机构及团体,以上实习单位由各学校系所自行审核。
实习项目:
应以培养多元运动项目之实作经验为原则,参与一项以上运动随队防护工作之实习。
实习指导资格:
实习单位指导人员由运动防护实习授课教师或领有依运动防护员资格检定办法相关规定取得运动防护员证书(包括前行政院体育委员会运动伤害防护员资格证书)之运动防护员担任。
Q1:我的毕业证书上是106年1月1日之前毕业,还需要检附吗?
A2:请询问有开相关实习课程学校联络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