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我国从建国以后也是结合我国的国情,不断的对我国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完善以后,才形成了现在比较成熟的一套法律体系,尤其是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那么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是怎样的?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指国际上为了解决按照一个国家的国内法取得的专利、商标和版权等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受到保护,在其他国家内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的问题,而签订双边或多边条约,实现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以促进技术、知识的国际交流。
巴黎公约是保护工业产权最重要的国际公约,它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到1992年1月已有103个国家参加了该公约。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
巴黎公约共有三十条,前十二条是实质性条款,后十八条是行政条款,适用于最广泛的工业产权。其保护对象有: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少数国家的“小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产地标志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为了防止在本国内取得的专利、商标或者版权等各种知识产权,只在自己国家内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在其他国家却得不到法律上保护,为了解决这种问题,而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条款。通过具体的条款,对知识产权实现了国际保护。其中巴黎公约就是一个重要的国际公约,体现了对于工业产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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