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眼睛,不少民众都会选购有“抗蓝光”效果的萤幕保护贴,但消保处强调,目前并没有医学根据指出,抗蓝光与保护眼睛有直接的因果关系。(photo by 消保处提供)

【台湾醒报记者杨芸台北报导】现代人手机不离身,为了保护眼睛,不少民众都会选购有“抗蓝光”效果的萤幕保护贴,但行政院行政院消保处8日记者会上指出,目前并没有医学证明抗蓝光与保护眼睛有因果关系,业者若在包装或网络上宣称产品的护眼效果,已涉及标示及广告不实,可依商品标示法处以3到30万元罚锾。

市面上3C产品萤幕保护贴琳琅满目,但部分萤幕保护贴广告及包装标示上,宣称商品具有“抗蓝光”效果,甚至标注“护眼机能”、“避免蓝光伤害视网膜黄斑部”等字眼,借此提高售价,容易令消费者产生误解,把抗蓝光与避免眼疾画上等号。

行政院消保处针对台北、台中、嘉义县实体店面20家、网络商家2家,抽查10件抗蓝光萤幕保护贴。消保官黄国源指出,根据查核结果,有8成保护贴未标示制造商及进口商名称、地址、电话、主要成分、制造日期等一般标示,若产品出问题,消费者恐难以联系负责业者;广告不实标示部分则有6成违规,“例如宣称保护贴具护眼、减少或预防眼睛伤害等用语,却无法提出医学证据。”

“目前并没有医学根据指出,抗蓝光与保护眼睛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此宣称恐让民众误以为只要手机贴上抗蓝光保护贴,就能无限制使用3C产品。”消保官王德明强调,有关萤幕保护贴的蓝光阻隔率,目前没有国家或国际标准,因此消保处邀集业者出席说明抗蓝光检测依据,10家业者中只有6家出席,且都无法提出检测依据或医学证明,只表示愿意下架或更改文字内容;至于未出席说明的4家业者,消保处已依法要求限期改正。

经济部中部办公室回应,一旦商品宣称抗蓝光就会涉及标示及广告不实,可依商品标示法要求业者限期改正,否则处以3至30万元罚锾,并得按次连续处罚至改正为止;若商品没有标示厂商资讯等一般标示,则可处以2到20万元罚缓,同样可按次连续处罚;至于在网络上宣称护眼功效、却无法提出医学根据的业者,则移交公平交易委员会处理。

消保处提醒,民众购买萤幕保护贴时切记“一不二要”原则,包括“要向有商誉的业者选购”、“要注意商品标示”和“勿信夸大宣称”,强调减少使用3C产品才是最好的护眼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