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湖北某某某某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17、19号友谊国际家居广场1-2层A区×××号铺位,法定代表人彭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湖北某某某某家居有限公司因与来某、胡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针对来某、胡某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现作如下答辩:

湖北某某某某家居有限公司在一审时确实有两名委托代理人,一审判决遗漏了一人,但这瑕不掩瑜,不属于程序违法。

来某、胡某以上诉所述10小点理由主张一审法官审理案件程序违法,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湖北某某某某家居有限公司是否欺诈来某、胡某”,对此一审法官认真负责,思维清晰,审理案件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急不躁,不偏不倚。对本案的审理,充分反映出其高素质、高水平。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湖北某某某某家居有限公司请求贵院果断驳回来某、胡某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