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关于申请释放广西防城港核电厂3号机组离开87%额定功率(热)控制点的请示》(桂防核〔2023〕7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我局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2月21日至24日对广西防城港核电厂3号机组离开87%额定功率(热)控制点进行了核安全检查(检查报告见附件)。检查结果表明,广西防城港核电厂3号机组已具备离开87%额定功率(热)的基本条件。我局同意你公司在按要求确认相关系统、设备和状态条件,以及落实本次检查提出的相关改进要求,并经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确认后,可实施广西防城港核电厂3号机组后续提升功率的活动。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技术规格书和调试大纲的相关要求,开展3号机组提升功率操作和调试工作,加强运作管理和风险防控,保证机组运作安全。如果提升功率过程中发生影响3号机组安全的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相关活动,并及时向我局和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