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49号令)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
4、《关于进一步明确区县环保局辐射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沪环保辐2010第58号)
受理范围:
松江区使用和销售放射性同位素(Ⅳ类以下含Ⅳ类)、生产射线装置、使用和销售射线装置(Ⅲ类以下含Ⅲ类)的单位。
需提供的资料: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由松江区环境保护局做出审核决定。
办理程序:
接待地址:上海市松江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服务窗口,乐都西路867-871弄,
1、 申请单位所提供材料应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