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发行股票之公司,如股份有限公司等,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一及经济部函:公司实收资本额达中央主管机关所定新台币五亿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应于设立登记或发行新股变更登记后三个月内发行股票;其未达该数额者,除章程另有规定者外,得不发行股票。

公司负责人违反前项规定,不发行股票者,除由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发行外,各处新台币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之罚锾;期满仍未发行者,得继续责令限期发行,并按次连续各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之罚锾,至发行股票为止。

新发行者按签证总金额万分之三计收手续费,最低新台币三仟元,最高新台币五十万元。换发、补发、合并或分割证券之签证者,其手续费最高为面值万分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