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管制署表示,为妥善使用公费流感抗病毒药剂,依卫生福利部传染病防治咨询会流感防治组、预防接种组联席会议决议,自今(106)年12月1日起调整公费药剂治疗性用药对象,将“伴随危险征兆之类流感患者”调整为“未满5岁及65岁以上之类流感患者”及“确诊或疑似罹患流感住院(含急诊待床)之病患”。
另自今年12月1日至明(107)年3月31日增加“有类流感症状,且家人/同事同班同学有类流感发病者”为公费药剂使用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民众,至全国各县市3千多家公费药剂合约医疗机构就医,并主动告知医师,不需快筛,均可依规定使用公费流感抗病毒药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