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供热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等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供热有关价格事宜通知如下:

非住宅:35.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在未实行计量供热之前,非住宅房屋建筑层高超过三点二米的,每超过零点一米,供热价格加收基础热价的百分之三,文化、教育、体育以及保护建筑等公益性设施供热价格加收至百分之百为止;

与住宅配套使用的具有供热设施的大型地下专用停车场(含车位或车库,建筑设计用热温度一般在10℃以下),供热价格按住宅热价标准的50%执行,即18.45/m2(建筑面积,不再计算超高热费)。

(一)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对停热用户按热费总价的30%收取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原称热能损耗补偿费)。

(二)房屋性质界定。按房产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性质界定收费标准。

(三)供热时间。每年10月10日起至次年4月30日止(计203天)。

(四)计费方式。为便于衡量比较,我市供热价格与全省大多数市县一样,按6个月(183天)确定。收费时按政府规定的供热时间(203天)计算收取。

(五)价费公示。供热企业要在收费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六)其他有关事项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执行。

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户热费收缴按相关政策执行。

四、本通知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2018-2019年取暖期开始执行。绥价发[2015]18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