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廉政建设,规范宏桂资产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资产交易市场,根据南宁市有关房屋土地等资产交易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属广西宏桂资产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意运营、管理的资产范围内的可租赁资产及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竞价交易的资产均使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资产交易挂牌公开竞价是指由广西宏桂资产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广西宏桂资产租赁有限公司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在规定的时间内和地点公告交易资产的基本情况、竞价办法等内容,并接收委托人竞价申请,委托人在挂牌期限内轮番报价,挂牌人按价高者获得的原则确认承租人。

挂牌人是指经广西宏桂资产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授权,具体负责实施资产交易挂牌公开竞价的主体,即广西宏桂资产租赁有限公司。

第三条 挂牌人应当至少在挂牌之日前7天内发布挂牌公告、凡挂牌公开竞价交易的资产均需在“广西宏桂房产(租赁)交易中心”,宏桂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公告。

第四条 资产交易挂牌公开竞价的公告包含以下内容:

(三) 委托人的资格要求、竞租保证金及申请取得竞价资格的办法;

(四) 索取挂牌公开竞价资产的有关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第五条 挂牌公开竞价交易资产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资产交易信息公告。在挂牌公开竞价交易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前。资产所有权人或出租人委托挂牌人在“广西宏桂房产(租赁)交易中心”挂牌公告,公告挂牌的内容。

(二) 委托人资格确认登记注册。身份为个体的委托人要持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有效的剧本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等材料进行资格确认登记注册;身份为单位的委托人要持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进行资格确认登记注册。

(三) 确认委托人有资格参与竞价后,与委托人签订租赁业务委托协议书。

(四) 委托人根据自己所要竞租的资产类别,档次交纳竞租保证金,同时挂牌人在委托人收款收据上确定竞租者编号。

(五) 委托人向挂牌人的受理窗口提交竞租报价单并经挂牌人盖章后,即视为承诺,不得以任何形式撤回竞租报价单。同时在“广西宏桂房产(租赁)交易中心”出示竞租人编号、出价及出单时间等内容。

(六) 委托人在挂牌公开竞价时限内,可以多次填写加价竞租报价单,但其加价的最低幅度,必须等于或多于具体挂牌公开竞价加价幅度的规定,每次填写竞租报价单的价格不得低于挂牌公开竞价的报价和挂牌人已受理的竞租报价单上载明的报价。

(七)挂牌人及时公布当前报价和竞租人编号,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八)在挂牌公开竞价公告规定的挂牌截至时间,挂牌人按本制度第七条的办法确定承租人,当场宣布竞租结果。

(九)挂牌人与承租人签订《挂牌公开竞价交易成交确认书》;

(十)签订《挂牌公开竞价交易成交确认书》后三个工作日内,由资产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相关的资产租赁合同;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办理有关租赁资产的手续。

第六条 挂牌时间至少为7天,在挂牌期间内委托人可根据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七条 挂牌人按以下办法确定承租人:

公开挂牌竞价时限届满之日,挂牌人结合竞租登记表,竞租报价单,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

(一) 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委托人报价且报价高于挂牌竞租底价,则确定成交。

(二) 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以上委托人报价的,允许多次竞价,资产承租权由价高者获得,报价相同的,原承租人优先获得资产承租权。

(三) 在规定的挂牌公开竞价期限内没有委托人或所有委托人的报价均低于挂牌竞租底价,则取消资产的挂牌公开竞价,或取消最低竞租价。按本制度从新挂牌竞价。

第八条 最低挂牌公开竞价由广西宏桂资产租赁公司或资产出租人依据市场行情确定。

第九条 未能承租资产的委托人,其竞租保证金由挂牌人在确定承租人之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如数退回(不计息),承租人的竞租保证金可交纳首期租金或履约保证金时冲抵(多退少补)。承租人拒不签订《挂牌公开竞价交易成交确认书》或逾期不签订相关的资产合同的,挂牌人不予退还竞租保证金。

第十条 挂牌活动结束后,挂牌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挂牌公开竞价结果在“广西宏桂房产(租赁)交易中心”,宏桂资产租赁公司运营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承租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除外)。

第十一条 竞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宏桂资产交易活动:

(一) 有违法使用资产交易行为,正在处理过程中;

(三) 有其他违反租赁合同的约定行为的。

第十二条 承租人有提供虚假文件或隐瞒事实或通过行贿手段竞得承租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挂牌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的资产,不予退还竞租保证金;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在一年内不得参与宏桂资产交易活动。

第十三条 广西宏桂资产租赁有限公司或委托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挂牌竞租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公司将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具体问题由广西宏桂资产租赁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