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公布一九九二年一月十五日在纽约通过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修正案的中文正式文本及葡文译本。

第7/82号法律 - 通过《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以加入该公约。

第87/99号通告 - 兹按上级命令公布:已透过葡萄牙常驻纽约联合国之代表处,通知作为一九六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在纽约通过之《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保管人之联合国秘书长,上述公约已根据其适用于葡萄牙共和国之相同规定延伸至澳门地区。

第6/2001号行政长官公告 - 将一九六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订于纽约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11/2007号行政长官公告 - 命令公布一九九二年一月十五日在纽约通过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修正案的中文正式文本及葡文译本。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已于二零零二年七月十日透过照会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其接受一九九二年一月十五日在纽约通过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修正案的接受书;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1999号法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命令公布上述《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修正案的中文正式文本及以该修正案各正式文本为依据的葡文译本。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中、英文正式文本及葡文译本公布于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四日第三十七期《政府公报》第一组。

一、第八条第6款修改为:“联合国秘书长应为委员会有效履行《公约》规定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人员和各种便利。”

二、增加一款,作为第八条第7款:“根据本《公约》设立的委员会的委员们应在大会同意的情况下根据大会决定的条件获得联合国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