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18日电 据中国财政部网站消息,中国财政部、国家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称,从2007年12月20日起取消小麦等原粮及其制粉的出口退税。
通知说,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12月20日起取消小麦、稻谷、大米、玉米、大豆等原粮及其制粉的出口退税,具体商品名称和税则号见附件。具体执行时间,以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后的出口合同,在2008年2月29日之前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未经备案的出口合同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2008年3月1日以后,无论新老合同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