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有关行业体协,有关体育院校:

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规定,体育总局组织修订了《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现将修订后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以比赛起始时间为准),请遵照执行。

此前颁布的《关于印发<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体竞字〔2013〕177号)、《关于调整部分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体竞字〔2015〕25号)、《关于调整健美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可授予等级称号小项的通知》(体竞字〔2015〕31号)、《关于调整击剑项目可审批等级运动员比赛名称和组别的通知》(体竞字〔2016〕81号)、《关于调整中国式摔跤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部分条款的通知》(体竞字〔2017〕74号)、《关于调整部分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体竞字〔2018〕16号)、《关于调整和新增部分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体竞字〔2019〕40号)同时废止。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七)全国中学生锦标赛暨全国小学生训练营中学组个人前 6 名,团 体第 1 名;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2. 上述比赛各小项须至少 8 人(队)上场比赛方可授予等级称号。

3. 上述比赛未明确组别的,则仅最高水平组别可授予等级称号。

4. 上述团体比赛授予等级称号的,个人出场率须达到 75%及以上、胜率须达到 50%及以上。

5. 各级别快棋比赛成绩不作为申请等级称号的依据。

6. 全国等级赛的参赛人数以比赛组委会公布的成绩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