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的法律效力,就是把土地的权益从业主转移到租客身上,也就是说,租客借此获得了土地的占用权。如果业主违反租赁文件的条款,租客不但可向业主索偿,也可继续占用有关物业。
另一方面,特许权并不涉及土地的任何权益。特许权发出人容许特许持有人使用土地,而非独有占用土地。因此,若特许权发出人违反特许权中的条款,特许权持有人只能索取赔偿,而未必能继续占用有关物业。因此,特许权大都用于较短期的物业使用权(例如数星期或数月),或用于特许持有人并未获得独有占用权的情况(例如车位、报摊或商场之“车仔档位”等)。
有关所谓“土地权益”的概念,可以大厦外墙为例说明。外墙乃一垂直的平面,所以不是土地,因此也无从产生土地权益。大厦外墙的权利及权益拥有人可以发出特许权,容许 特许权 持有人使用外墙,却不能把外墙租出。
由于特许权并无涉及土地权益的转移,所以特许权立约方毋须缴纳印花税。不过,单是把一份文件标题为“特许权协议” (licence agreement) ,并不能避付印花税。文件的名称并不足以决定其为租赁文件还是特许权,最重要的乃是该文件所刻划的实际情况。租赁和特许权的主要分别, 在于 物业使用者是否享有该物业的独有 占用 权。纵使个别情况可能相异,法律大致承认租赁的特色,就是物业使用者可藉在约定期内定期缴付某金额,而获享该物业的独有占用权(即可单独地、私下地占用该物业)。如合约双方就文件性质是否租赁或特许权而出现争议,法庭可作出最后的决定权。
上述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如有其他疑问,请咨询阁下的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