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型保单的死亡给付,到底要不要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课税?金管会与财政部见解不同。专家指出,民众别迷失在政府部会的口水里,看看近年来,跟投资型保单有关的行政法院判决结果就知道:行政法院倾向支持投资型保单要课遗产税!

在保险业强大压力下,金管会与业者立场一致,都认为,投资型保单属于人身保险保单,保户缴交的保费,拿去投资的部分,属于保险给付,如果被保险人死亡,账户投资利得,属于死亡给付。

保险死亡给付有何特性?按《保险法》第11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时,保单如果有指定受益人,保单的死亡给付金额,不得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课税。也就是说,金管会跟寿险公司都认为,投资型保单的账户投资价值,属于死亡给付,不必课遗产税。

不过,这观点并不被财政部及行政法院接受。原因出在一个很根本的问题:投资型保单算保单吗?

根据财政部赋税署近来收集行政法院判决结果,发现行政法院的主张,跟财政部对投资型保单的看法颇为一致,也因此,当国税局对投资型保单课遗产税,民众不满打行政官司,判决结果民众多处于败诉。

为何如此?财金官员说,民众只要查询“司法院法学资料检索系统”,就可看到跟投资型保单有关的判决结果,以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字号:“94诉537”一案为例,行政法院的法官,在判决理由第四点写得很清楚,投资型保单并非具有实质保险内容的保险契约。

法官为何认为投资型保单不具实质保险内容?官员解释,所谓“保险”,意指保险公司以社会大众共同缴纳的保险金,来给付给受益人,对全体社会而言,具有共同分摊风险的重要意涵,也因此,税法才会给予免税优惠。

然而官员说,投资型保单的保险金给付,是透过金融商品操作后产生的价值,并非社会大众透过缴保费分摊风险,悖离“保险”原意。

官员说,同样买共同基金,透过银行下单买,死亡了,要被课遗产税,但透过投资型保单包装后,却不需课遗产税,这样公平吗?

据悉,金管会虽为保险法主管机关,且依法有保险给付的定义权,但据悉,财政部仍将朝:投资型保单的投资所得,需纳入遗产课税方式,在被保险人死亡时,严格查缉是否有避税行为。民众若不服,可以打行政官司,但据判决结果,败诉几率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