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款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义持有者,从事股票及具股权性质之衍生性商品交易,应向所属事业申报交易情形:

一、证券投资顾问事业之负责人、部门主管、分支机构经理人、对客户或不特定人提供分析意见或推介建议之人、投资经理人。

二、他业兼营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或全权委托投资业务者,从事对客户或不特定人提供分析意见或推介建议业务之部门主管与业务人员、从事全权委托投资业务之主管与投资经理人。

三、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经营全权委托投资业务之投资经理人。

前项应申报之资料范围及投资标的、申报时间、买卖期间之限制及利益冲突之防范等事项之自律规范,由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以下简称同业公会)拟订,报经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核定;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