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力以赴做好稳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0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实施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30号);《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实施办法〉的通知》(武人社函〔2019〕120号)。

对象范围:2019年1月1日前参加失业保险的500人以上企业。

申请条件:1.2019年1月和2019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不能为“0”;2.截止2019年12月份无失业保险欠费;3.未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4.未进入破产清算;5.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

返还标准:1.对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19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予以返还;2.对裁员(减员)率高于5.5%的企业,按70%予以返还。

申请时间: 2020年7月31日前。

填写申请信息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8位(阿拉伯数字加大写英文字母),行业代码为1位大写英文字母加4位阿拉伯数字,银行联行号为12位阿拉伯数字。

填报完成后,下载打印《武汉市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申请表(2019)年度》,加盖企业公章,邮寄或送交至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窗口。

资金用途:稳岗返还资金只能用于技能提升培训、转岗培训、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生活补助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

违规处理:对未按文件规定用途使用返还资金的企业,责令整改;对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收回返还资金,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取消下一年返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