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会在112年3月1日第1639次委员会议决议,贺众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饮水设备商品,广告刊载“SGS67项全验符合国家生饮标准业界唯一”及“业界唯一SGS67项全验符合国家生饮标准”,就足以影响交易决定之商品品质为虚伪不实及引人错误之表示,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1条第1项规定,处新台币15万元罚锾。
公平会表示,贺众公司自111年4月28日至同年5月23日,在脸书及卖场专柜陈列商品立牌,刊载“SGS67项全验符合国家生饮标准业界唯一”及“业界唯一SGS67项全验符合国家生饮标准”,虽然广告也载有“截至111年4月”,但是该日期标示依其版面编排及文字大小显不成比例,消费者难以辨识。
经公平会调查,贺众公司获有饮用水67项检测符合规定的检测报告,其SGS检测报告日期分别为111年3月7日、3月11日及3月15日。另有2家业者也获有饮用水67项检测符合规定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日期为3月7日至4月22日。所以,贺众公司无论是截至111年4月或案关广告期间,都不是业界唯一取得SGS 67项全验之饮水设备业者,该公司所做的广告显与事实不符,已有广告不实情事。
公平会提醒,业者如果要在广告中使用“唯一”、“第一”、“最大”等用语,应该有具体客观资料来佐证,才能避免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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