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知》,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在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其中,失业保险费率仍按1%执行;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按原统筹地区基金结余情况区别确定,截至2020年12月31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
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本省规定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可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缴费。对在2020年7月至12月自愿缓缴的月度可于2021年12月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0缴费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补缴不加收滞纳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