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外专法施行前受聘雇之永久居留外国专业人才,自何时起适用劳退新制?

1.是类人员于外专法施行后仍在同一事业单位工作时,应自施行之日(即107年2月8日)起适用劳退新制,施行后始取得永久居留者,自取得永久居留之日起适用劳退新制。

2.雇主最迟应于施行之日起6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即107年8月22日前(或取得永久居留之日起6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劳工退休金提缴申报表”办理,并溯自107年2月8日起(或取得永久居留之日起)提缴。

3.是类人员如欲继续适用劳基法之退休金规定(劳退旧制),应分别于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即107年8月7日前)或取得永久居留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向雇主表明。选择继续适用劳退旧制者,不得再变更选择适用劳退新制(选择适用劳退旧制者,不需向本局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