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工申请月退休金,请领手续完备,经本局审查核可者,其第1次月退休金系自收到申请书之次月起核发至当季止,并汇入请领人金融机构账户。(例如本局于3月收到之月退休金申请案,系于4月底前核发4月至6月之月退休金,共3个月; 4月收到之月退申请案,系于5月底前核发5月至6月之月退休金,共2个月)。
二、嗣后应发给之月退休金采按季核发,其核发日期如下:
1月至3月份之月退休金,于2月底前发给。
4月至6月份之月退休金,于5月31日前发给。
10月至12月份之月退休金,于11月30日前发给。
三、劳工申请月退休金时,因提缴时差尚未提缴入专户之退休金将并入计算月退休金,倘届期未缴入专户,应由其月退休金额中冲还。
四、劳工于领取月退休金期间死亡者,即停止月退休金之发放,其个人退休金专户结算賸余金额,由其遗属或指定请领人领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