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配合推行人口政策方案,减轻台南市(以下简称本市)低收入户家庭妇女生育之经济负担,特订定本要点。
设籍本市之低收入户孕产妇及婴儿,未领取政府其他同性质补助且自申请日起算,符合下列条件之1者:
怀孕4个月以上,且曾有早产、流产、难产纪录之孕妇。
分娩3个月内之产妇,经医师诊断认为需要营养补充者。
出生3个月内之婴儿,经医师诊断认为需要营养补充者。
孕产妇每人每3个月得申请补助新台币2千元整,每胎以申请2次为限。
婴儿每人补助新台币1万2千元整,以申请1次为限。
低收入户证明正本(受补助者应为列册人口)。
诊断证明书(全民健康保险局特约医院或诊所近三个月内所开立且需要营养补充之文字;产妇应明列分娩日期且需要营养补充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