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次年年度计划,逾期提出者,不予受理。
2.依本署审查核准之一般年度计划,应于每年6月、12月主动陈报支用明细、用途、单据(凭证)以办理核销。
贰、专案性申请:
应于每年1、4、7、10月底前提出,逾期提出者,不予受理。各次申请案件原则上于收件截止日期后2个月内完成审查,例如:1月底前受理之案件,将于3月底前完成审查。(2)每年4月底前受理:同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办理之计划案。
(3)每年7月底前受理:同年10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办理之计划案。
(4)每年10月底前受理: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办理之计划案。(次年1至3月间之专案计划,请务必于10月底前提出申请。)
2.经本署审查核准之专案计划,请于办理完毕后,一个月内送本署查核,执行期间长达一年,应于每年6月、12月主动陈报支用明细、用途、单据(凭证)以办理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