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次年年度计划,逾期提出者,不予受理。

2.依本署审查核准之一般年度计划,应于每年6月、12月主动陈报支用明细、用途、单据(凭证)以办理核销。

贰、专案性申请:

应于每年1、4、7、10月底前提出,逾期提出者,不予受理。各次申请案件原则上于收件截止日期后2个月内完成审查,例如:1月底前受理之案件,将于3月底前完成审查。

(4)每年10月底前受理: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办理之计划案。(次年1至3月间之专案计划,请务必于10月底前提出申请。)

2.经本署审查核准之专案计划,请于办理完毕后,一个月内送本署查核,执行期间长达一年,应于每年6月、12月主动陈报支用明细、用途、单据(凭证)以办理核销。

Q3、申请缓起诉处分金补助之项目有何限制?

A:不予支付之项目:

1、公益团体、地方自治团体之固定成本费用(诸如:办公房舍购置经费、房租、水电、瓦斯费、人事薪资、加班费、设备费用、固定资产等),为公益团体本身赖以生存,而与公益无直接关系之项目。

2、属政府应编列经费或已编列经费补助项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