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经营一间投资公司,时常举办投资相关教育课程,除讲授投资技巧外,有时也会向学员招揽投资案。某日王先生突收受调查局通知,自己因诈欺罪被通知到案说明,了解之下才发现原来是王先生下旗下某投资案,因故无法执行,虽然已将投资人投资额全数返还,仍遭调查局调查,王先生认为自己只是单纯招揽投资,投资案虽然没有如期进行,但也已将投资额返还投资人,并没有涉及诈骗。检察官虽然也采信王先生的说法认为王先生所为不构成诈欺罪,但却改以违反银行法起诉,王先生对于因银行法相当陌生,不知为何不偷不抢不骗,只是招揽投资也成立犯罪,遂找到杨律师咨询并为其辩护。
经杨律师了解案情,发现王先生起初招揽投资时,曾带着投资人免费至国外投资标的考察,也积极与国外投资标的相关人员联系,显见王先生从未有诈骗的意思,投资案并未执行也是为了避免投资人血本无归。然而依银行法所谓非法吸金系指以投资名义向多数人收受款项,而约定显不相当之报酬、利息,此与诈欺无涉,而是只要有客观事实存在,就会违反银行法,必须负担刑事责任。杨律师考量王先生对于非法吸金的客观事实已经在侦查中坦承不讳,且投资金额也全数归还投资人,符合银行法减刑要件,遂建议王先生认罪换取缓刑,此外,为能将刑期降至最低,杨律师也建议王先生供出其他正犯或共犯,如此一来,王先生能获得缓刑的几率就能大幅提高。
法院认为王先生在本案中并没有犯罪所得,且已经在侦查中自白并供出其他正犯,得依银行法第125条之4第2项规定减轻其刑,并参酌大多数投资人均同意给予王先生缓刑机会,认所宣告之刑以暂不执行为适当,依刑法第74条第1项第1款规定,宣告缓刑4年,以励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