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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股份合订单位持有人所持于普通股的100%实益权益及本公司于该等酒店公司的100%间接权益外,所有虚线表示实体间的合约关系或分派或资金流向,实线表示股权权益(或就朗廷酒店投资而言指单位权益)。
2. 由于朗廷酒店投资并非独立法律实体,故所有信托产业(即朗廷酒店投资的资产)将由托管人- 经理以单位登记持有人为受益人持有。在行使交换权的规限下,所有已发行普通股必须于股东名册总册上以托管人- 经理(作为朗廷酒店投资的托管人- 经理)名义登记。
3. 本公司董事目前的意向为就以下期间宣派股息及分派(a)上市日期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以及截至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各财政年度的集团可分派收入的100%及(b)此后各财政年度的集团可供分派收入不少于90%。
4. 根据信托契约,托管人- 经理(代表朗廷酒店投资)须宣派股息及分派信托可供分派收入的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