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资同意书:

个人资料搜集、处理、利用同意书_经济部加工出口区管理处 展开▼ 收合▲

为遵守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定,并保障当事人之权利,谨依法告知下列事项:

2.搜集之特定目的:本处因办理或执行业务、活动、计划、提供服务及供本处用于内部行政管理、陈报主管机关或其他合于本处组织规章所定业务、寄送本处或产业相关活动讯息之搜集目的。

3.个人资料之类别:姓名、公司名称、工作职称、公司电话号码、移动电话、电子邮递地址。

4.个人资料利用之期间、地区、对象及方式:除涉及国际业务或活动外,您的个人资料仅供本处于中华民国领域、在前述搜集目的之必要范围内,以合理方式利用至搜集目的消失为止。

5.依个人资料保护法第3条规定,当事人可行使以下权利:

若有上述需求,请与本处联系,于填妥本处当事人权利行使申请书后,本处将依法进行回复。另依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4条规定,查询或请求阅览个人资料或制给复制本者,本处得酌收必要成本费用。

6.若未提供正确个人资料,本处将无法提供您特定目的范围内之相关服务。

本人已充分知悉贵处上述告知事项,并同意贵处搜集、处理、利用本人之个人资料。

个人资料告知事项暨个人资料提供同意书 展开▼ 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