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商皮耶华德莫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PIERRE FABRE DERMO-COSMETIQUE,下称本公司)为遵守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定,并保障当事人之权利,谨依法告知您下列事项,请您务必详阅:
1.搜集之特定目的:
为会员招募及服务、本公司集团旗下各品牌之各式行销活动、抽奖活动、电话行销、客户管理、客诉处理、商品咨询、商业与技术资讯、资讯与数据库管理、统计调查与分析等。
2.个人资料之类别:
(1)基本资料: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统一编号、电话、地址及电子邮件信箱等资料。
(2)账务资料:包括账户号码或类似功能号码、信用卡号码、存款账号、交易账户号码、存借款及其他往来交易资料及财务情况等资料。
3.个人资料利用之期间、地区、对象及方式:
(1)期间:即日起直至搜集个资特定目的消失、依相关法令规定或契约约定之保存年限届至或您提出停止使用或本公司停止提供服务之日为止。
(3)对象: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关系企业、受委托或承揽处理事务之委外机构或公司、合作厂商、共同行销或合作对象或其他有业务往来或合作之机构。
(4)方式:以电话、简讯、电子邮件、纸本或其他适当方式利用个人资料。
4.依据个人资料保护法第3条规定,您就本公司保有之个人资料得行使下列权利:
(1)除有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0条所规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公司查询、请求阅览或请求制给复制本,惟本公司依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4条规定,得向您酌收必要成本费用。
(2)得向本公司请求补充或更正个人资料,惟依个人资料保护法施行细则第19条规定,应适当释明其原因及事实。
(3)本公司如有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定搜集、处理或利用个人资料,您得向本公司请求停止搜集个人资料。
(4)依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1条第2项规定,个人资料正确性有争议者,您得向本公司请求停止处理或利用个人资料。但本公司因执行业务所必须,或经您书面同意,并注明其争议者,不在此限。
(5)依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1条第3项规定,个人资料搜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届满时,得向本公司请求删除、停止处理或利用您的个人资料。惟因执行业务所必须或经您书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您如欲行使上述各项权利,得向个资法信箱pfdc.taiwan@pierre-fabre.com.tw请求或查询。
5.您得自由选择是否提供相关个人资料,惟若您拒绝提供之个人资料系涉及本公司办理业务审核或作业所必要,本公司将可能无法提供您相关服务或无法提供完整服务。
您已充分知悉上述告知事项,且于提供个人资料予本公司以参加包括但不限于加入会员、洽购商品等活动时,视为已允许、同意本公司搜集、处理及利用您的个人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