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国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简称国教院)基于办理储训、研习训练、研讨会及研究等之目的搜集本人的个人资料,包括姓名、身份证字号、性别、身份、生日、机关学校、职务别、职务、地址、E-mail、电话(机关学校与自家)及移动电话等项目,在我国境内使用。
二、 对于本人自即日起至储训、研习训练、研讨会及研究等相关程序作业时间内的个人资料使用,国教院应依个人资料保护法、相关法令及国教院相关法规于各项业务范围内进行处理及利用。
三、 本人的个人资料于储训、研习训练、研讨会及研究等相关程序作业结束后继续储存于国教院,除应本人之申请、 国教院行政管理或依法执行事项、或符合法律所规定要件之情形外,国教院不得提供及利用本人之个人资料。
四、 基于公务单位联系及依法办理相关研习训练与活动等业务,协助工作推动之目的,同意由国教院就储存之本人个人资料以书面或电子等形式提供相关单位办理之,但仅供上述目的之利用。
五、 本人就个人资料,依个人资料保护法,得行使以下权利:查询或请求阅览、请求制给复制本、请求补充或更正、请求停止搜集、处理或利用及请求删除。
六、 本人理解:若不提供或后续请求删除个人资料,将影响国教院各项业务使用及后续服务,并对本人之权益将造成重大影响。
七、 国教院应尽个人资料保护法保障个人资料安全之责任,非属本同意书个人资料利用情形或法律规定外,应先征得本人同意方得为之。
八、 本人已了解此一同意书符合个人资料保护法及相关法规之要求,并具有书面同意国教院搜集、处理及利用本人的个人资料之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