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次修正 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作米重要的徽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作米重要的徽章,国徽的使用有着严格的规定,那么什么单位可以悬挂国徽呢? 可以悬挂国徽的场所包括: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中央军事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外交部,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场,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宪法宣誓场所和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